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下稱“2021年底前”)已納入《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廈府〔2009〕138號)及其實施細則保障范圍的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員,包括:
(一)2021年底前已參保繳費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稱“已參保人員”);
(二)2021年底前未參保繳費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稱“未參保人員”),包括:
1.2021年底前已達到“參照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稱“超齡未參保人員”);
2.2021年底前已達到參保年齡(即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且未達到“參照退休年齡”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稱“到齡未參保人員”);
3.2021年底前未達到參保年齡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稱“未到齡人員”)。
2022年1月1日后新產生的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辦法另行制定。
二、參保繳費
(一)被征地人員可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不得通過一次性繳費、一次性補繳等方式增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二)除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原經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招工、招干、安置、分配工作的人員,以及軍隊轉業干部、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等人員外,“未參保人員”可在“規定期限”(即2023年內,下同)仍按照廈府〔2009〕138號文規定的月繳費基數的60%,一次性繳費15年至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專用賬戶。
(三)未在“規定期限”一次性繳費的“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享受繳費補貼。繳費補貼實行先繳后補、依申請發放,補貼標準為費款屬期對應的本市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的60%,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15年。
三、待遇享受
(一)“已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一次性繳費年限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按照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稱“省辦法”)計發養老金。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可按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銜接過渡政策執行。2022年內退休的“已參保人員”,按本項規定重新計發養老金。
(二)在“規定期限”一次性繳費的“超齡未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仍按廈府〔2009〕138號文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由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發放補差待遇(即養老保險待遇與基金發放養老金的差額);退休后,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省統一規定(以下稱“全省統一規定”)調整養老保險待遇,相應調整補差待遇。
(三)在“規定期限”一次性繳費的“到齡未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一次性繳費年限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照“省辦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由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發放補差待遇;退休后,參照全省統一規定調整養老保險待遇,相應調整補差待遇。
在確保待遇平穩銜接的情況下,對退休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到齡未參保人員”,由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后按月后延繳費,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放養老金。
(四)在“規定期限”一次性繳費的“未到齡人員”,按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由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為其代繳15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或個人靈活就業繳費期間不予代繳,未代繳月份的相應資金發放給個人;辦理退休時,一次性繳費不再合并計算繳費年限,按照“省辦法”計發養老金;退休后,按全省統一規定調整養老金。
(五)“已參保人員”和在“規定期限”一次性繳費的“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遺屬待遇(含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由基金按規定發放遺屬待遇,由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發放遺屬補差待遇。
(六)“已參保人員”和在“規定期限”一次性繳費的“未參保人員”,退休計發待遇時不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養老金有關規定;不重復享受外地養老金與本市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待遇。
(七)相關補差待遇的暫停、終止和不予支付,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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